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綜合報導
桃園市駱姓男子在一家電子公司擔任設計工7年多,月薪4萬1千餘元,1年多前因公司換老闆,他的月薪被降為3萬元,1個月就少了1萬1千餘元,他認為公司無正當理由降薪、違反勞基法,先終止和公司的勞動契約,再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以並非降薪,而是先付3萬元,剩餘的1萬餘元請駱的胞兄代領,但胞兄未出面領取,且駱姓勞工是自動離職,主張免付資遣費。
法官調查後,認定公司未全額發放薪資,屬於給付延遲,勞工可依違反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經計算駱姓男子年資7年多,昨天判老闆應給付資遣費13萬餘元,另要付特休未休和短發的薪資5萬餘元,讓駱姓男子過年前討到「大紅包」。
由於駱姓男子在打官司期間,請求法律扶助,由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訴訟,打贏官司沒花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