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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員工遭資遣 雇主仍需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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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有關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屢見不鮮,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因公司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原因被資遣,常疑惑「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解答,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需支付退休金,而非以資遣費計算,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陳信瑜解釋,凡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就算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進行資遣,雇主也要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計算發給員工退休金;而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勞工,雇主也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發給退休金。
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員工遭資遣,雇主仍需給退休金。圖/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台北市勞動局提供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圖/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陳信瑜說,「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雇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即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動局舉例,純舊制的A勞工於2000年10月1日到職,在今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總工作年資為20年,則雇主應支付35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相同情形對於2005年7月1日選擇新制的B勞工,其保留舊制年資為3年9月,雇主應支付8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及6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

勞動局說明,因此當員工成就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雇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員工因此也獲得退休後生活保障,為勞工應有的權益。勞資雙方如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仍有疑義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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