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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沒營業登記 管委會恐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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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記者洪安怡╱台北報導

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收取帶看費,雖然屬於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但只要對社區以外的非住戶收費,就屬銷售性質。國稅局指出,管委會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營業額20萬元以上則需開立發票,如社區未登記也無繳稅,恐涉及逃漏稅,經查證屬實,依法可開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社區管委會收取費用要看對象,如果是自己的住戶,由於管委會是由住戶成立,就沒有營業稅的問題,但有些大樓外牆對外出租、架設基地台、甚至對來看屋的仲介和訪客收取費用,都為管委會對外銷售的性質,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登記者,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收費沒營業登記,管委會恐逃漏稅(圖/好房資料中心)台北國稅局 查稅逃漏稅(房市報配圖/好房資料中心)

國稅局指出,倘若管委會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需開設統一發票給付費的消費者,但若未達20萬元,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可開立普通收據;一旦逃漏稅經查證屬實,除了要補交稅金外,亦要依照不同的倍數加乘漏稅額開罰。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表示,由於管委會本身並非企業經營者,不見得能夠適用《消保法》約束,這種作法多半是社區為了維護安寧,希望能夠以價制量。

只不過,同樣是看屋行為,為何房仲業者帶看就要收費,屋主自己帶看就不用收費?且收費後費用如何處理,是否真如收據上所載作為社區電費之用,也無從得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則指出,「這種收費,其實是巧立名目」,社區本來就有保全或物管公司維護社區,為何還需要收取帶看費?如果真要收費,管委會是否真善盡監督把關之責?內控管理應有所成效,過去有很多類似案例,做法實在觀感不佳。

洪安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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