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曾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拍,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
甲君主張是位於境外的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但經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同時,又查甲君於露天所登記的會員地址在台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因此,甲君利用國內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並取得代價,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由於甲君透過拍賣網站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3,500多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因此甲君不僅遭到補徵營業稅179多萬元,且經該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官員提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