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祖產傳承一直是老一輩的觀念,許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如果贈與給兒子,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父母總會在生前先贈與給兒子們,因為耕地不能分割或是擔心兒子們把農地賣掉,通常會以持分共有的方式登記所有權,免除父母的擔心。

不過,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這樣的登記方式只做對一半,因為如果所有權登記完成,再加一份「分管契約」,才算是完美。
想找房❓降價/新上架主動通知你,快設定看房條件>🎍想和爸媽住一起,40坪以上熱門精裝宅!
🍊新春精選低總價房800萬起🍊趁這一波快進場!
🏠終於等到了!小家庭3房更新上架!

他表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為免贈與稅,所以有列管5年的限制,且國稅局的列管對象是受贈農地按「筆」列管追繳稅款,不是對受贈人列管。
也因此,如果5年內兄弟間的共有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甚至出售該持分農地,當時未納的贈與稅都會被追繳,屆時其他共有人也會被補課贈與稅,受池魚之殃。
該如何解除這道枷鎖呢?鄭文在說,依據「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函」,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者,嗣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之農地出售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經該受贈人依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供核後,得僅就其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他建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完成分管契約,當兄弟受贈共有農地後,將該簽立的分管契約簽好,可避免未來一人售地,全體受罰的窘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