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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住宅貸款 爭排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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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漢崙/台北報導

地上權住宅貸款,財政部國產署將再向金管會求救。知情人士透露,由於地上權住宅貸款本身的擔保品,僅有「建物」、不包括「土地」,因此,銀行對於地上權貸款興趣缺缺,對此,財政部國產署再思考解套之道,擬向金管會爭取將地上權的土建融或房貸,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的計算範圍外。

銀行對於地上權貸款興趣缺缺,認為地上權房貸總是「缺了一角」

財政部國產署的地上權標案在去年頻頻流標,使得國產署不得不急尋應變之道,除了在數周前找八大行庫高層開會,授意八大行庫多作一些「地上權」房貸,以提振地上權低迷的買氣,國產署近來打算更進一步提出新對策,向金管會爭取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上限規定外,該訴求預計在農曆年後向金管會提出。

所謂銀行法第72條之2,是指包括房貸或土建融等在內的所有不動產放款,合計不得超過銀行的存款加計金融債券總量30%;先前,外界最熱議的都更,政府為了大力推動都更政策,已決定由內政部直接在「都更條例」專法,訂定特別條款,直接都更相關的土建融、房貸,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範圍外,如今,由於地上權並無特別專法,因此,國產署擬向金管會爭取,透過金管會發布解釋函令的方式,將銀行承作地上權包括土建融、房貸等金額免計。

行庫高層坦言,目前各銀行的不動產放款,普遍都已經到達整體銀行存款比重的28%,或是29%,基本上都已算快要「拉警報」,因此銀行在案源上更加精挑細選,相對於一般的房貸既有建物,又有土地擔保品,地上權房貸總是「缺了一角」,只有建物,但土地所有權卻在政府,而非借款人身上,因此銀行在所能承作的不動產放款胃納量有限下,自然不會選作地上權授信。

倘若地上權放款能免適用銀行法第72條之2的規定,情況將大不相同,因為不會排擠到行庫承作其他所有權完整的房貸業務,但現在社會住宅的土建融及房貸放款,行庫也正向金管會爭取排除適用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還尚未有下文,金管會願否開善門,還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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