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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星星的文字」 定型化契約有看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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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不少消費者閱讀各類定型化契約時最常感到的困擾是看到用辭艱深難懂、充滿專業法律術語,如同「來自星星的文字」。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今表示,業者提供的簽約內容令多數消費者覺得很頭大,近期他們還接獲消費者申訴,有業者還在契約內容加註「本人已審閱同意本契約各條款之內容」,甚至還有業者直接在合約上加註「拋棄五日審閱期」等文字。

不少定型化契約用字艱深難懂,宛如「來自星星的文字」,讓消費者覺得很頭大(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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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榮達說,業者這些有恃無恐的現象,迫使消費者在倉促不利情況下簽約之虞,絕對不是在保護消費者。

消基會今日召開「契約看懂沒『你家的事』,消保法審閱期規定擺好看的?!」記者會,吳榮達指出,目前各類的定型化契約最普遍的審閱期間是3天和5天,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並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公告適當的審閱期間。

例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官方都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約定不得低於5日,就是希望能保障消費者能有將契約內容攜回詳讀、瞭解的空間,甚至可以詢問專業人士的建議,確保消費者不會在未清楚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或意義的情況下,輕易簽下不利於己或不合理的契約。

消基會點名晶彩生活公司、學承電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未保障消費者審閱權,銀行還直接在開戶約定書上載明「立約人業已詳閱完畢且拋棄5日審閱期間,並接受本約定書內容」等文字。

臺企銀澄清,他們最近早已修改該項契約條文,已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也一一跟客戶說明契約內容,並讓客戶勾選,並沒有消基會所說不明究理就要客戶簽名。

消基會呼籲,其實可以透過立法將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的性質,或由主管機關所執掌公告的各類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不得有拋棄契約審閱期的約載,才能貫徹《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契約審閱期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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