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苗栗市一出租公寓前年火警奪走兩條人命,起火原因經鑑定是老舊電線短路;該屋屋齡已近四十年,電線從未更換,台中高分院認定老舊電線易有絕緣劣化等問題是用電常識,徐姓屋主長期出租營利卻未注意維修更換,應負過失之責,判刑一年兩個月確定。
防電器火災。(圖/聯合新聞網)
這起火警發生在前年一月廿七日晚上,波及多間房屋,造成二死;消防火災調查後研判是屋室內配線老舊短路引燃,徐姓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徐辯稱出租前台電人員曾到場做電力設備安全檢查,一切正常,並無需要改善事項;台電每三年一次檢查都合格,證明房子電線狀況良好,主張自己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電力公司每三年對用戶有至少檢驗一次義務,建築法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二者規範之義務主體不 同;就算台電已做檢查義務,也不代表房屋所有權人在此期間內無需再依據建物實際狀況,隨時注意電力設備安全狀況。
且經查,台電人員是二○一四年元月進行檢測,距離火災發生時間已經一年;該屋又位在市場內,環境潮濕,可能有老鼠、白蟻啃咬加速電線裂化,徐姓屋主有責任注意電線外皮是否因此老舊破損造成短路,認定徐有過失,判刑一年二月;徐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二審法官認為,徐出租房子賺租金,卻從不更新室內配電線路,罔顧公共安全,終釀火災,致兩名被害人逃生不及;死者家屬悲憤,徐卻至今否認自己有過失,且拒與死者家屬和解,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