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上表示,2個月前她主動通知房東要再簽1年租約,對方當時以打疫苗身體不適為由而沒多聊。不料,在租約到期前6天,房東突然打來表示要將房租漲價33%,且如果無法接受的話,原PO就得在6天後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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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接獲消息後超傻眼,「天啊!剩6天我也無法找房子」,再加上當初在租房時是空房,因此已經花了數十萬買家具,不能說搬就馬上搬。房東拖到合約剩6天才通知漲價,原PO對此感到無法苟同,「剛搬到高雄感覺不到高雄的人情味...」
貼文一出,網友們都紛紛替原PO抱不平,「合約內容的重要性,看你買了家具故意漲價」、「同樣是租屋族,感同身受」、「寧願多付一個月房租,另找吧!長期下來更虧」、「10%還合理,33%是怎樣」、「反正都要搬,你就把押金住完吧,你這段期間剛好可以慢慢搬」、「房東是不想租給妳才故意說漲那麼多,但妳續租他也只好認了」。
依《民法》第451條,若租約到期,之後僅以口頭續約,定期租賃契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屆時房客或房東任一方想終止租約,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隨時進行。
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韋儒曾表示,據法律規定,若要終止不定期租約,只要給予房客足夠的搬離期限,「一般房東會給予房客半個月至一個月的期間搬離」,時間到了,房東即有權收回,若房客堅持不願搬離,房東將可寄予存證信函下最後通牒。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約的情況下,若房東想收回房屋,就得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中規定,包含房東證明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必要、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給他人、承租人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承租人將房屋做違法使用、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承租人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若無發生以上狀況,房東不可任意提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