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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童遭重摔瀕腦死 律師:運動訓練必須合理必要

#柔道 #腦死 #運動訓練 #意外傷害 #重摔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7歲黃姓學童上柔道課,竟遭教練、學長輪流重摔頭部受重創,經開顱手術後呈現腦死。律師林瓊嘉強調本案重點在於教練對運動訓練有沒有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參與在場的人可不可以意識到教練的指揮受監督是超過合理必要範圍?「訓練是否合理必要」成為本案的關鍵。
 
律師林瓊嘉指出,運動訓練經常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是大家所不樂見的,也絕對沒有人希望自己在運動受到傷害,所以無法以事先得到同意,做為是否有責任的判斷,反而是回到運動訓練是否為合理必要範圍,如果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所發生危險,勍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律師林瓊嘉強調本案重點在於教練對運動訓練有沒有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參與在場的人可不可以意識到教練的指揮受監督是超過合理必要範圍?「訓練是否合理必要」成為本案的關鍵。圖/聯合報資料照
律師林瓊嘉強調本案重點在於教練對運動訓練有沒有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參與在場的人可不可以意識到教練的指揮受監督是超過合理必要範圍?「訓練是否合理必要」成為本案的關鍵。圖/聯合報資料照
 
本案教練在訓練過程中,對幼童實施魔鬼教育訓練,已經超過合理必要範圍,絕對有民刑事責任,只是更進一步探討,教練在訓練過程中,是否存在訓練的心,這個傷害的發生,破壞他的本意,就會觸犯傷害致重傷更重的罪。
 
其他參與訓練的孩子,他們相信教練,但他們信任教練教導指揮,是否可以判斷教練的指揮訓練超過合理必要範圍,如果孩子可以判斷教練的指揮超過合理範圍,照著教練指揮做,這些孩子與父母必須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孩子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仍成立。
 
回到舅舅,觀察教練訓練過程中,有沒有能力判斷教練的訓練是否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有沒有意識到訓練是不合理的,如果他可以意識到看到孩子受傷沒有救援,那舅舅就有義務負相關責任,如果他沒有意識到、也無法判斷訓練是不合理的,就很難苛責舅舅要負責任。
 
本案的重點運動訓練有沒有超過合理必要的範圍,參與在場的人可不可以意識到教練的指揮受監督是超過合理必要範圍,因為教練超過合理必要範圍,所以他有法律責任。在場人員如果可以意識到教練的作為超過合理必要範圍,可以意識到不予救助,或是服從教練訓練,那就有法律責任。
 
林瓊嘉強調,運動訓練傷害事件,沒有人樂見自己受傷!如果用事先同意(承諾)作免責判斷,與社會常軌相悖。更無法理解為什麼受害是被害人同意?運動意外傷害事件,要用「正常合理的作為」,當運動「容許傷害危機」的判斷,否則有無簽署傷害同意書(生死狀)作責任有無判斷,顯然不是社會、法律常態!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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