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男子王景玉持菜刀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二審被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以王罹患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輔導有改善病情、降低再犯可能,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王無期徒刑定讞。
本案檢方、王均提上訴。檢方上訴指出,一審以兩公約為由減刑,認為患精神疾病者不得判死,但更一審卻是審酌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認為王沒有必要判死刑,兩者理由不同,刑度卻相同,有所疑義。
小燈泡命案發生後,當時許多民眾在現場擺放鮮花為她祈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王辯護律師上訴認為更一審鑑定人評斷王行為時有無精神喪失、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鑑定內容已超出範圍。最高法院認為,檢辯雙方上訴理由均爭執事實,不符合上訴第三審法律要件,程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王景玉於2016年持菜刀砍斷跟母親王婉諭出門的小燈泡頭顱,犯後稱自己是四川人,認為殺死女童出獄後會有四川女人替他生小孩。他在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改口稱自己是溥儀,小燈泡則是閻羅王,殺人是因為「閻羅王要去投胎」等語。
一審認為王患有精神疾病,根據兩公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認為王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判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王婉諭認為「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生命的羞辱」,女兒的命不會和凶手性命等價,但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止再犯,淚求判王死刑。
但更一審認為,王長期因家庭環境自卑、孤立,父母對他也無病識感,更排斥兒子吃藥、就醫,社福機關無從追蹤。但王的行為固然可惡,隨機殺人讓人心惶惶,起因仍是王幻聽、妄想。榮總、台大醫師認為若能以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佐以監禁矯治,還是有改善病情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