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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前屋主上吊 房屋買賣判無效

#租售 #凶宅 #契約 #自殺 #訂金 #交易

記者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劉姓婦人為子購屋,房仲僅告知16年前屋內有人因憂鬱症燒炭自殺,送醫後才身亡,卻未告知9年前屋主上吊自殺,雖在買賣契約中勾選為「凶宅」,但法官認為構成交易上重大瑕疵,判決契約無效,應返還150萬元訂金。

 

仲介賣屋時,若隱埋凶宅事實未告知,法官可判決契約無效、返還訂金。(圖/好房資料中心)

 

 

劉婦在今年1月21日,透過不動產仲介資訊得知潭子有1房屋欲出售,當晚與女兒前往看屋,曾詢問廖姓業務員該屋有無非自然事故?廖男表示,16年前有人因憂鬱症燒炭自殺,但是在送醫後才身亡,算是小事故。

 

3天後,劉婦與房仲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485萬元購入該屋,房仲也在契約中的「建物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項目上勾選「是」,劉婦並當場交付150萬元簽約金和9萬7000元仲介費。

 

沒想到簽約後,劉婦同事提及該屋似乎已賣很久,且屋內有人自殺,劉婦因而詢問附近鄰居,得知原屋主9年前在屋內上吊。台中地院審理時,傳喚原游姓屋主的兒子,才知仲介資訊完全錯誤,游男稱,他媽媽16年前癌症去世,並非燒炭或自殺,9年前他爸爸在屋內上吊自殺。

 

法官認為,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屬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賣家有詳細說明原委的義務;縱然不知為「凶宅」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若僅告知其一,仍屬未盡告知義務,判決解除買賣契約,賣家要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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