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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購地案開庭 律師主張:不應戴電子腳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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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內定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二審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屆,更一審今開訊問庭,張「另有公務」請假,律師主張他無罪。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更一審判張明田賠償中信金控8.93億餘元,高院今年3月25日駁回張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上訴。不過中信金在當天宣判後旋即發表聲明,稱交易過程遵循公司流程,未受損害。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內定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二審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示意圖。圖/AI生成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內定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二審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示意圖。圖/AI生成
 
本案源於中信商銀2012年有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需求,正尋覓合適廠辦地點,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畫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內定出售給中信銀當資訊機房,中信銀因而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2015年內定安康段另筆土地作為中信銀的行政大樓,以51億3980萬元將土地賣給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兩筆交易共讓中信金、中信銀損失8.9億餘元。
 
本案被告包括張明田、胞弟張明人和時任中信金控董事長室副主任秘書陳永晋等人,其中張明田一審被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二審改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起訴認定張明田有2部分犯罪事實,而一審以1罪判刑,二審則認定為2罪,開庭時卻漏未告知張會以2罪判刑,違反權利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也指出,二審認定張明田家族透過關係人交易購地再出售的價金,依卷證資料無法判斷金額是否達到特別背信罪規定中「逾1億元」要件;另外,中信主張沒有因向張明田家族購地造成損失,二審也漏未審酌,需要再行調查。檢方上訴主張沒收犯罪金額的流向及帳戶,是否有流入參與人的帳戶,最高法院也認為有調查釐清的必要性。
 
因3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於6月9日屆滿,台灣高等法院20日開訊問庭,但張明田、陳永晋皆請假,由律師代答。
 
張明田的律師陳怡君主張他無犯罪,張已交付數千萬保證金,希望不要再限制出境出海,並說本案無隱匿關係人交易,中信金、中信銀依法也不能購買本案土地,張已經被境管10年,未來若再要求配合科技設備監控,影響基本人權。陳怡君說,若有保全證據必要,願配合維持限制出境出海。
 
陳永晋的律師沈妍伶也表示,陳已提5千萬保證金,每周日定期報到,他的生活圈都在台灣,不可能逃亡。
 
20日唯一到庭的被告張明人願意配合延長限制,律師陳恒寬舉中信商銀函覆指公司沒有受損害,最高法院也撤銷原判決,張明人沒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陳恒寬並說,最近雖有重刑犯逃跑,但這是院檢連繫不周,張明人不應被同等看待而要求戴電子腳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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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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