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華隆集團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四兄弟,被控擔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將國華人壽當成炒股的家族金庫,又虛設人頭公司掏空資金,但翁大銘、翁一銘死亡,翁德銘、翁有銘逃亡。國華人壽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翁大銘繼承人翁世珍與翁世華、翁有銘、翁德銘等人共須賠償12.9944億元並加計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翁大銘曾因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被判刑2年,負債48億餘元,被台北地院宣告破產;2010年他入監服刑,1年多後獲假釋。2015年3月6日,翁大銘在住家一樓的浴室烤箱猝逝,享年65歲。
國華人壽提告指出,翁氏兄弟曾分別擔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掌控公司主要股權,公司第14屆董事(1996年6月至1999年6月),除翁一銘、翁德銘外,董事長張貞松及董事蕭新民、陳東成均是翁氏兄弟延請而來,依翁氏兄弟的指示處理公司事務;翁大銘等人於1997年至1998年間,以欣華昌、嘉新畜產、新國忠、隆義明、台纖公司名義,藉高估擔保物價值的不實鑑價報告,先後違反常規向國華人壽貸款4億3千萬元、4億3千萬元、3億5800萬元、4億元、4億3千萬元。
另外,華新投資、華隆投資、益新投資、日新投資、嘉華投資公司曾於1990年間由翁大銘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國華人壽貸款,1995、1997年間申請轉期時,翁大銘、翁德銘等人違反當時保險法規定及人壽放款規則,未將以義新公司股票為擔保的放款,降至該公司資本額10%以下,並高估義新公司股票價格而同意轉期華新投資公司等5公司貸款案,1997年8月31日借款到期後,又未依規定催收,致國華人壽受損害。
最高法院計算後,判翁大銘子女應賠償1億2778萬、4億1366萬及7億5800萬多元,並分別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負賠償責任,如有任一人給付,其餘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案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