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宗祐/嘉義報導
嘉義市吳姓女子到咖啡店不消費又占用插座充電,還大聲播放影片影響其他顧客,不理店員勸阻,還理直氣壯說這裡是公共場所,店家報警,她辯稱「用的是台電的電」,警方將她依竊盜現行犯送辦;嘉義地院依犯竊取電能罪,處罰金2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今年9月19日下午4點多,吳女在嘉義市鬧區連鎖咖啡店內,沒有消費也沒獲店員同意,雖然林姓店員多次告知要使用店內插座請消費點餐,吳女仍執意將自己所有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涉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予咖啡店的電能。因吳女大聲播放影片,影響到其他客人,不但不聽店員勸阻且態度囂張跋扈,店家只好報警,警方以現行犯對吳女予以逮捕,帶回偵辦。
偵訊時,吳女矢口否認,並辯稱「上午11點多就進入咖啡店作自己的事,沒有消費,因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店家的電。」
檢警調查,店員林女指訴歷歷,並有被害報告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密錄器翻拍照片等佐證。另吳女既然知道咖啡店電費並非由其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其主觀上具有竊盜的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吳女不思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竊取的電力經推算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為4.7元,告訴人所受的損害輕微,犯後否認犯行,尚未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犯竊取電能罪,處罰金2千元,得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