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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女大生案 更一審一致決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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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洪靖宜、曹婷婷/綜合報導
 
5年前來台求學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後棄屍山區,魂斷異鄉。一、二審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梁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5日宣判,合議庭認為,梁無精神疾病,犯罪手段殘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仍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成為死刑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未撤銷改判,維持死刑的案件。本案可上訴。
 
2020年10月28日晚間,梁育誌隨機挑選落單的鍾姓女大學生,將人強行拖走性侵殺害後棄屍,所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分別判刑2年10月、2年定讞,合併執行4年4月徒刑;至於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殺人犯嫌梁育誌(中)一、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15日維持死刑判決。中時報系資料照

殺人犯嫌梁育誌(中)一、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15日維持死刑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更審認為,梁育誌不是自首,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等減刑事由,加上是前幾次性侵失敗,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案,事先更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屬預謀殺人,下手地點也改成更偏僻昏暗處,且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
 
另外,被害人鍾女的心臟充滿至少150㏄空氣,膨脹像個小氣球,可見梁當時犯案手段凶殘,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再考量梁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性衝動影響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期待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
 
鍾女就讀的大學昨低調回應,尊重司法判決,強調一直都持續從旁關心被害人家屬,但不會主動詢問家屬對宣判結果的看法,避免他們情緒波動太大。
 
前法官、律師何星磊認為,憲法法庭將判決死刑標準訂得很嚴,主要是針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和正當法律程序,但最重要有提到合議庭法官要一致決,本案還能上訴,最高法院未來怎麼判,可能也還有變動。資深律師趙家光則說,本案判決與憲法法庭判決沒有牴觸,也符合大多數人民對法律情感期待。
洪靖宜、曹婷婷∕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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