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近期部分地區房價高漲、炒作嚴重,外界持續關注囤房稅議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021)年11月3日決議,請財政部洽各地方政府,瞭解房屋稅現制下,稅基、稅率未能落實調整的困難處,並就非自住住家用等房屋的法定稅率是否調整及稅收影響徵詢其意見,進行檢討。
財政部23日上下午分別邀集相關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研商推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課徵相關事宜」及「研商如何落實依法重行評定房屋稅稅基」會商,並有幾項重要討論內容。
在訂定徵收率部分,參加對象為六都及新竹縣、市共8個地方稅稽徵機關。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得在房屋稅法定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目前已有對持有多屋者加重課徵房屋稅機制,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彈性運用。23日會商中並由台北市及台南市分享其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採行差別稅率內容、推動歷程及克服困難的方法,供其他稅捐機關參考。
至於評定稅基部分,參加對象為明年(111年度)應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13個地方政府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房屋標準單價方面應適用於新建房屋,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表示,將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及當地的建築物工程造價表,並參酌轄內情形,合理調整。地段率部分,與會地方稅稽徵機關指出,將衡酌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趨勢、地區商業及交通發展情形,綜合考量予以合理訂定。
財政部指出,現行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評定公布及備查作業應在當年6月30日前完成,並從當年7月1日起適用。為了掌握評定情形,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半個月回報財政部,以瞭解進度及評定內容符合稅法規定。財政部也將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房屋稅稅基評定及視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徵收率,使房屋稅負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