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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適用新解釋令 夫妻共有逾2年 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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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北市鄭姓婦人5年前出售丈夫贈與房屋,事後被國稅局以贈與未滿2年出售房屋追徵奢侈稅580萬元。鄭女不服指該屋已持有7年,打行政訴訟抗稅,纏訟3年敗訴定讞。她不死心提再審,終獲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勝訴定讞,成罕見翻案成功的案例,拿到一個春節大紅包。

鄭女得以逆轉勝的關鍵是,她一直打訴訟,堅持到底,因為課稅案件未確定,適用財政部後來在103年11月14日發布的解釋令。解釋令內容是夫婦間贈與不動產,不動產持有時間可將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時間併入計算,加計鄭夫持有時間超過7年,不用課奢侈稅。100年5月鄭夫將位在台北市精華地段的二樓房屋贈與鄭女。101年5月鄭女以5,800萬元出售房屋。

一年後被台北國稅局查出,鄭女持有房屋未滿2年售屋,因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且未申報奢侈稅,因此開單追徵售屋款的10%,即580萬元。鄭女不服提訴願,鄭夫在94年4月買該屋,101年5月她出售房屋時持有超過7年,沒有炒房賺暴利。訴願被財政部駁回,鄭女再提行政訴訟,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輸到最高行政法院,兩級行政法院都支持台北國稅局認定有理,判她敗訴確定。鄭女不服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理,准予再審。

鄭女提出新主張,101年5月因鄭夫公司營運困難,需資金週轉才被迫售屋,符合104年1月修正後奢侈稅法第5條2款基於「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免徵奢侈稅規定。台北國稅局反駁,鄭女接受贈與並辦妥轉移登記之日起,到她簽訂出售房屋銷售契約為止,未滿2年,符合課徵奢侈稅規定;「非自願性因素」是指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等,鄭女售屋時她與鄭夫名下還有2間房屋,不符「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產免課奢侈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合議庭指出,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夫妻合併計算持有不動產時間解釋令是在鄭女售屋2年後才發布解釋令,依「不溯及既往原則」原不適用。合議庭指出,但稅捐稽徵法第1條1項規定,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如果有利納稅人且「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適用之」,鄭女被追繳奢侈稅580萬元案件至103年11月14日發解釋令時仍在訴訟「尚未確定」,鄭女案件可適用夫妻合併計算持有不動產時間,改判鄭女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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