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去年透過LINE和房東約看房子,先匯款5萬4300元後,雙方約定見面簽約,但房東未現身,反而由張淑晶出面代為簽約,他認為沒看到房屋權狀,張淑晶也沒有委託書,決定不租房子,想討回款項卻遭拒絕。
林提民事訴訟,要求張淑晶還款,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帳戶並非張淑晶所有,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張淑晶收受款項,駁回林的請求,可上訴。
惡房東張淑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提告主張,他去年在網路上看到一名自稱「鄭先生」的房東,欲出租新北市某二樓房屋,留下手機號碼做為聯絡方式。他透過LINE聯繫租屋事宜,卻因房屋和網路圖片差距過大,而拒絕租屋,但房東向他表示,另間三樓房子也在出租,租金可由1萬5000元降至1萬3000元,但他得先支付押金、租金、房卡、電卡等費用,總共5萬4300元。
林不疑有他,依照指示將錢匯入指定帳戶,雙方約定見面簽約,且他要求只和房屋所有人簽約,且需提供房屋權狀供他審閱。但約定時間到了,房東卻未現身,反而由張淑晶出面,帶著寫有出租人「黃鐸」的自製簡易租屋合約書,欲和他簽約。
林認為,張淑晶沒有帶房屋所有權狀,也沒有帶委託書等文件,他決定不租房子,因雙方未完成簽約程序,要求張淑晶退還5萬4300元卻遭拒絕,只好向法院提民事訴訟。
張淑晶則抗辯,林是和黃鐸承租房子,黃鐸再提供帳號給林,和她一點關係都沒有,手機也是提供給黃鐸使用,也與她無關。
法官認為,帳戶確實並非張淑晶所有,林也無法證明是張淑晶收受款項,駁回訴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