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輕旅行正夯,租車商機發燒,但租車糾紛卻層出不窮,根據消基會今(4)日公布的最新抽檢也發現,八成租車業者契約條款與法規不符,此次抽查20家業者中,只有4家業者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不合格率達八成。
消基會指出,此次抽檢全數符合規定的業者,包括:格上租車、和運租車、小馬租車,以及中租租車。
輕旅行正夯,不少民眾選擇租車旅遊。(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至於不合格率最嚴重情形則在於「定金收取」的規定部分,消基會指出,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收取定金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但這次抽檢卻發現,20家業者僅5家業者完全符合收取30%定金的規範,合格率僅25%。
消基會指出,像是「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艾維士租車」、「滿溢租車」及「白宮租車聯盟」皆揭示「定金金額為租金總額的30%,春節期間為租金總額的50%」,雖平日定金收取費用符合規範,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提及特殊節日業者可收取較高的定金,因此上述租車業者已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此外,在租車退定機制上,消基會此次抽查也發現,65%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消基會指出,若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基會並指出,日前還有民眾向租車業者租車,業者規定須在隔日上午9點還車,消費者卻因塞車延誤一小時還車,卻被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當作延遲費用。
對此,消基會表示,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當消費者延遲一小時還車,業者僅得加收當日總租金的十分之一,此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實為不合理的要求,消費者必須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