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法》第1138條第3款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如果父母親都往生了,對於已婚不生的個案,遇到先生往生,配偶和大小叔、大小姑能共同繼承先生的遺產,造成了許多的爭議,讓許多生存的配偶情何以堪。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民法》對於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還有「特留分」的保障,這就是最近討論修法的原因。近期有一個案例是父母早已離婚,父親像斷了線的風箏,長期沒有連絡,是由單親媽獨自把三兄弟撫養長大。

日前大哥往生,名下有1間房子、少許現金,因為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母親也早已經往生,按照《民法》規定,老二、老三成為當然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登記。
地政事務所透過戶政單位的戶籍系統的查詢,發現被繼承人的爸爸已經往生,因此繼承權應該由兄弟姐妹繼承,但是當年失聯的爸爸有二婚,且生了5個小孩,所以繼承人是7位而非2位,並發出補正通知書給這兩位兄弟,這也讓原本各二分之一的繼承權,瞬間變成各七分之一。
這五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真的有繼承權嗎?按照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就法令而言是沒有問題的。
鄭文在說,但由於大哥的去世,產生了繼承權的關係,所以在世的這7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彼此產生了利害關係,可以依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方的戶籍謄本,所以透過戶籍謄本兩兄弟取得了另外5位同父異母兄弟姐妹的名字、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個資。
幸好經過溝通,5位繼承人都同意辦理拋棄繼承權,放棄對於同父異母大哥的繼承權,讓老二、老三鬆了一口氣。鄭文在也提醒,不婚族或是頂客族應善用遺囑、生前贈與或是信託,這樣就可以避免複雜的繼承關係發生在家族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