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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離婚、分居夫妻 報稅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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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婚姻關係存續情形將影響報稅方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新婚、離婚或分居夫妻5月申報綜所稅時,應注意稅法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導致荷包大失血。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婚姻關係存續中,除非有法定事由可分開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新婚、離婚或分居夫妻5月申報綜所稅時,應注意稅法規定。 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指出,新婚、離婚或分居夫妻5月申報綜所稅時,應注意稅法規定。 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例如同性婚姻今(24日)起上路,今年登記的伴侶,明年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但往後年度就必須合併申報。

不過如果是分居的納稅人及配偶,國稅局提醒,原則上必須合併申報,除非有遭受家暴、取得保護令,或符合民法規定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分別財產等情形,才可分開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與配偶在2013年間結婚,後來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王先生2018年辦理2017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雙方都沒有在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也未勾選「分居」,就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最後導致短漏稅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夫妻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可自各類所得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中選擇最有利方式。

如果僅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遭國稅局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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