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公司賣土地算房地合一稅,小心土地漲價總數額算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土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除了要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還可以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該數字有計算規定,若用錯恐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的土地交易所得時,是以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接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出課稅所得額。不過,如果土地漲價總數額沒有全部從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中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仍可列為成本費用。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土地交易課稅所得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按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不能直接用土地交易價格自行認定。
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如果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變成負數,最後仍要以0元計算,不能再拿來抵減其他所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112年10月1日以1650萬元購入A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萬元;到了114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萬元。
而甲公司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按照2000萬元的出售價款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80萬元土增稅。之後在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公司列報土地交易所得350萬元,再減除4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後申報課稅所得為0元。
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當年度土地移轉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其實是1700萬元,因此重新核定這筆土地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另外,原本未列入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60萬元,可以列入成本費用。調整後,這筆土地交易的課稅所得為19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與計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