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裕珍/新竹報導
新竹市徐姓市民不滿市府裝設路燈的LED燈光照進他家,日常生活飽受光害,只能以遮光布遮擋光線,但如此又害得家裡無法通風對流,多次向市府與內政部陳情未果,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竹市府移除路燈。法院審理認為市府依規設路燈,也已調整照射角度等因應,難認有對住戶造成光害,駁回徐的請求。
原告徐姓市民主張,自己在2016年4月購入新竹市某房屋,家人在2021年7月搬入居住後,才發現市府在家前設置的LED路燈,光線直接灌入住家,因深受光害只得出動遮光布,但又因此屋內無法通風對流,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多次向公部門陳情卻未獲置理,連里長辦的協調會也沒邀請他,認為權益受損,依民法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市府移除燈桿等設備。
市府反駁,設置在被告住宅前方的路燈已多年,在2021年7月間受理陳情之前,不曾有過居民反映路燈設置不當造成光害,接獲陳情後已在路燈加裝彎頭,讓照明範圍盡量照向路面,並請里長邀請里民協調是否加裝遮光板等,但當地住戶又擔心照明變差,加上附近也沒合適地點可遷移,強調已經盡一切努力改善,加上光害無明確標準,難認路燈光源影響到被告一家人。
市府也說明,路燈設置是依據内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19章道路照明之相關規定辦理,該支燈桿高7公尺、燈具離地5.5公尺,與前後支路燈都距約30公尺,都在合理範圍,依據原告出示照片光線多為照到住家外牆與陽台,照入2樓房間光線微弱,應屬可容忍範圍,若配合被告請求拆除,將反讓他人及社會蒙受更大損失,向法院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原告雖主張路燈亮光已經侵害健康權、居住安寧且妨害房屋正常使用,但仔細觀察徐姓住戶提供的現場照片,光源雖有照入住家,但難認有過度照明情形,加上原告也無法舉證亮度有過度強烈超越合理範圍,只是片面主張有影響生活與健康等。
法官也認為,市府設置路燈都有依據相關規定,符合市區道路夜間照明公益需求,在受理住戶陳情反映太亮後,也有加裝彎頭、請里長辦協調會,並曾建議原告提供住宅外牆加裝壁掛路燈以改變路燈照射方向,但卻遭原告反對等等。
判決指出,綜整上述判斷,法官經詳加審酌後認為原告依據民法多條主張請求市府移除路燈設備,卻無法證明路燈設置超越合理範圍成為光害,也沒有舉證如何侵害健康權、居住安寧等情形,難認原告主張有據,最後駁回原告的各項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