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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禁設分事務所 合憲!

#政策 #居家 #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 #釋憲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針對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09號合憲解釋,認為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大法官表示,不動產估價師第9條是以「一處開業,全國執業」為立法意旨,執業區域並沒有限制,則立法者在制定相關規範時,就應該注意衡酌不動產估價師行業的發展,以及社會大眾對不動產估價師專業信任度的提升,並參酌其他專門職業人員關於事務所與分事務所設立規定的沿革等因素,適時檢討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釋字第809號解釋。圖/取自司法院影音網站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釋字第809號解釋。圖/取自司法院影音網站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19條第2項則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本案源於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受理台南地方法院一件共有物分割事件委託不動產估價案,民眾檢舉經營者洪振剛設立分事務所、未於估價報告書簽名,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洪警告及申誡各1次。洪不服,提訴願與行政訴訟都遭駁回,他聲請釋憲。
 
洪表示,沒有允許他人代為執行業務的借牌執業行為,本件估價是由他完成,沒有不專業的疑慮,就算違反分事務所的規範,也沒有直接影響不動產估定價格結果。
 
洪振剛認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和基本人權。洪並援引釋字第711號解釋,指藥師法原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他認為行政機關不應為管理便利,犧牲憲法所保障不動產估價師的工作自由。
 
釋字第809號的解釋客體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大法官認為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該條文是對執業方式所為的限制,涉及對執行職業自由的干預。在審查標準上,不動產估價師所從事的業務,與公共利益、人民的財產有密切關係,所以國家可以進行一定的管制。
 
林說,不動產估價品質的好壞,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因此與決定鑑估標的價格及製作估價報告書有密切相關的業務事項,都應該由不動產估價師親自執行。從立法理由來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是為了使不動產估價師從事估價業務的權責與名實相符,所以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以利管理並避免「借照執業」,從而維護不動產估價品質。這樣不僅能保障委託人財產權益及不動產交易安全,也能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大法官認為規範目的屬於正當公共利益。
 
林輝煌指出,條文也能使主管機關更有效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依法執行業務的情形,可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沒有親自執行估價業務,因此條文所採用的手段與追求的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並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或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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