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鍾泓良/綜合報導
台灣地熱發電,法規仍待克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昨(18)日對此喊出「降低門檻!」,顯示產業界的聲音政府聽到了,也積極規劃、鬆綁相關措施。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新增「地熱專章」可望解決業者申請地熱發電的程序問題。另外,經濟部也提出地熱能發電相關獎勵辦法,希望減輕業者財務成本。
經濟部上會期將再生能源條例送至立法院,新增包含光電、離岸風電、地熱及生質能等,是近年最大幅度修正,目前法條已交由朝野協商。
能源局表示,再生條例此次新增地熱專章,將中央、地方的行政程序整理,也釐清很多法規,例如過往地方政府要審議地熱,各自用不同的程序受理,往往不知道要用《溫泉法》或是《水利法》。過往業者多引用溫泉法開發,連挖一口井都要申請,水權年限規定只有二至三年,而再生能源設備發展都要長達20年,就會面臨開發不確定性。
能源局表示,再生條例新增地熱專章,整理中央、地方的行政程序,草案中釐清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的相關申請、審查程序,中央主導、地方政府進行審查,簡化程序並擺脫溫泉法的限制,可望加速地熱開發。
能源局官員認為,地熱營運成本低,又不用消耗燃料,屬於24小時持續發電的「基載電力」,吸引許多業者投入,業者探勘之前都充滿信心,但實際開挖後才知道水量、溫度、酸度是否符合條件,廠商要有足夠財力熬過「空耗」期間。
對此,經濟部去年提出《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降低廠商前期探勘成本,獎勵項目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地表調查及鑽鑿、套管、產能測試等,提供每案獎勵經費上限為1億元,並以業者探勘費用之五成為限。同一獎勵對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