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慶富集團旗下慶陽海洋公司承包基隆國立海科館興建營運案,總裁陳慶男被控向銀行詐貸3.38億元,陳被判刑7年10月定讞,被列為被告的建築師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3人未參與詐貸均判無罪。可上訴。
慶陽海洋承攬海科館營運興建案,因工程進度落後,陳慶男自2015年7月起3次指示專案助理梁耕華、建築事務所協理郭一昌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並交由建築師許銘陽等人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再向聯貸的5家銀行申請核撥工程款。
多家聯貸銀行誤信慶陽海洋的工程進度依照合約進行,分3次核撥2億元、7200萬元及6600萬元工程款,合計慶陽海洋共對銀行團詐領工程款3億3800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判陳慶男有期徒刑6年10月,梁耕華5年6月、許銘陽1年9月、夏雯霖、彭信蒼各2年,郭一昌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撤銷改判,陳慶男改判7年10月,郭一昌改判3年6月、梁耕華則判3年,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等3人則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顯然刻意放水,也被列為共犯,各判3年8月、4年、4年徒刑。
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2021年11月駁回陳慶男、郭一昌、梁耕華等3人上訴定讞,至於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3名建築師,最高院則認為犯罪事實有再調查必要,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許銘陽等3人辯稱他們並不知道工程進度是偽造而來,且慶陽海洋還積欠他們事務所款項,並沒有跟陳慶男一起向銀行詐貸。
合議庭認為,海科館工程的查核與監督,是由郭一昌任職的建築事務所負責,許銘陽等人事務所僅負責建築、機電設計,而工程進度均由郭所負責,3人應是信任郭一昌所製作的工程進度圖,才於證明書上簽名、用印,且陳慶男指示梁、郭兩人偽造工程進度時,並沒有人告知許銘陽等3人數據來源、製作過程等內容。
另外,2019年1月底,海科館詐貸案爆發後,許曾要求郭一昌說明工程進度證明書,郭在檢調偵訊時也坦承曾跟許銘陽碰面,當時就跟許說「這根本是不正確的,我是依梁耕華希望多少而填載,並不敢簽證背書」。
合議庭認定,郭與許3人僅為業務往來關係,並不需要為保護許銘陽等人做偽證,許等3人應是等到詐貸案爆發後,才知道當時所間的工程進度圖造假,且許等人事務所和慶陽海洋還有1140萬元款項未結,3人應無與慶陽朋分不法所得意圖,均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