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行政院核發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為卡了15個月的中火都審解套。內政部營建署今(22)日表示,經檢視相關法規,中火雖位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範圍內,但中市府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僅透過「簽奉市長核准」方式,要求中火新建燃氣機組須進行都審,與法不合,因而認定此案無須進行都審作業。
營建署官員表示,中火申請特種建築許可並非特例,舉凡林口電廠、大林電廠等電廠或重大建設,都有依據建築法第98條申請特照。而中火案申請特照過程中,由於台中市政府要求必須完成都審程序後,行政院才能核發特照,台電因此請營建署釐清。
營建署:中市府未依法行政,中火不須進行都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建署表示,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在「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確劃定或表明,而中火並未納入細部計畫書,原本不須經過都審,但中市府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在2019年12月4日函送「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計畫認定表」,並追溯自2019年5月9日生效,據以要求台電應送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營建署認為,此舉已逾越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據了解,台電一開始秉持溝通態度,希望配合中市府完成都審作業,然而中市府不斷要求補件,始終未做出否決或通過的決議,且要求審議的範圍也早已逾越都審範疇,一卡就是15個月,台電眼見時程不能再拖,只好請營建署針對是否應行都審作出解釋。
營建署表示,中市府未依法行政,中火申請特照可免除都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