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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當心!建廠房期間借款利息 不可作所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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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企業行號在經營、增建廠房時,有些細節可要注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近來因中美貿易戰、疫情與國際情勢,讓許多台商回流、海外資金也回台,不過企業若向金融機構借款增建廠房,在廠房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不可列為所得稅減免。
 
財政部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企業若向銀行借貸資金來增建固定資產,借款所產生的利息費用,在廠房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仍須列為建廠資本支出,不過建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日或實際完工日後,所支付的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列為所得稅課徵的減免項目。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增建廠房,在廠房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示意圖/Google map
經濟部工業局證實,科技大廠大立光提出的廠房立體化更新案,已經審查通過。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曾查核到某公司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有未完工程7,000萬元、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申報利息支出1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查證,該100萬支出為該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而該公司所增建廠房工程已在108年度完工,所以該公司10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廠房建造成本,於是調減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利息費用100萬元,須補繳稅款20萬元。
 
財政部官員說,企業若向銀行借款買生產產品的機械設備,在取得生產設備前所支付的利息費用,須先列為經營資產成本,等到實際取得設備後所付的利息費用,就可列為課稅的減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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