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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揹46條命 縱火黃格格逃死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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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議晨、王慧瑛/高雄報導
 
有多項妨害自由、恐嚇前科的52歲婦人黃格格,因對郭姓男友吃醋,2021年10月14日凌晨,將沉香丟在高雄城中城大樓1樓隔間後離去,造成大火釀46死43傷,黃被雄檢依殺人、放火等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今宣判,法官認黃無殺人犯意,僅依放火罪量刑,但考量造成多條人命死傷,處最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格格委任律師林泓帆不服,認為檢方僅依目擊火煙竄出的劉姓計程車司機說法,及黃離開隔間後,都沒人靠近等間接推論方式,指控黃格格縱火,但卻缺少監視器畫面等直接證據,殺人罪、放火罪都是重罪,證據要求應該在高一點,不是採刪去法方式定罪,將與黃討論後上訴。
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3傷,是高雄市最嚴重的一場火警。圖/讀者提供
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3傷,是高雄市最嚴重的一場火警。圖/讀者提供
檢方偵辦全案,訊問黃女13次,黃女都矢口否認縱火,但根據周邊監視器畫面,案發凌晨2點16分黃格格離開起火隔間,至劉姓計程車司機發現白煙竄出時,都無人靠近該間隔間,且與黃飲酒的證人說法,案發前黃確實有點沉香驅蚊。
 
且黃與郭爭吵時,郭曾說燒一燒也沒關係,因為房子不是他的,又黃女在案發前傳18條錄音訊息給郭,稱「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檢察官認定黃女講的就是放火燒屋,因事後黃女毫無悔意、飾詞狡辯、態度惡劣,向法官求處死刑。
 
雄院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黃沒有加害住戶動機,且罹難者多住於6至11樓,距離起火點至少20公尺,火勢是因起火點旁停放數十輛機車,加上城中城消防區畫不完善,沒有一層樓防火門發揮作用,才導致濃煙透過樓梯、電梯井快速流竄,認定黃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
 
合議庭認為,根據起火鑑定報告,黃格格是最後一個離開1樓隔間者,警方偵查時,已排除案發前後所有經過人車涉案可能,因此認為火警是由黃引起,且黃在火災前,確實曾因感情問題與郭男吵架,出於想要破壞郭使用的家具,才將小火源放置在郭男借住的空間,造成星星之火燎原。
 
放火罪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合議庭考量黃格格造成46死,只因感情因素故意燒毀家具造成大火,因此量處最高度的無期徒刑,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黃格格從案發至今已收押9個多月,直到今年6月才解除禁見,高雄女監表示,黃羈押期間,表現穩定,情緒沒有太大起伏,獄方持續有安排輔導,也安排一位室友同住,相互有個照應。
 
林泓帆說,黃有腰部不適狀況,之前曾向法院聲請具保,讓黃外出就醫,或用戒護方式讓黃把腰傷治好,但法院將責任推給監所,後續會持續爭取,維護她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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