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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釀46死 高市府遭疑有疏失 雄檢查無不法簽結

#高雄 #城中城 #大火 #地方 #政策
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死46條人命,涉嫌縱火的52歲婦人黃格格,被依46個殺人罪、放火罪等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今審結,重判黃;城中城大火另爆出無公安申報、安全梯擅設柵欄等公安問題,雄檢列舉五大項案由簽分偵辦,案經9個月調查,未發現不法證據,查無不法簽結。
 
去年10月14日火警發生後,外界質疑高雄市政府存在疏失,因安檢、公安申報不確實,才造成大火慘劇,市府做法遭外界質疑涉不法,雄檢另以「無公安申報」、「變更使用執照項目」、「1、2樓安全梯擅設柵門」、「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及總幹事李太明有無涉及不法等問題,另外簽分偵辦。
 

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高雄市政府遭疑涉不法部分,雄檢查無不法簽結。圖為事發後現場招魂照。記者張議晨/攝影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高雄市政府遭疑涉不法部分,雄檢查無不法簽結。圖為事發後現場招魂照。記者張議晨/攝影

 
城中城大樓為地上12樓、地下2樓住商大樓,1970年8月22日竣工,原規畫用途為地上1至4樓為商場,地上5、6樓為電影院,地上7至11樓為辦公室,地上12樓為餐廳,自2002年後商業部分未再使用,1樓至6樓及12樓呈廢棄狀態,7至11樓則分戶隔間作為住宅使用。
 
「無公安申報」部分,大樓7至11樓為住宅使用,屬住宿類H2「8層以上未逹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類別,自1997年起高雄市政府未曾公告H2組別建築物的公安簽證及申報施行日期,僅列管強制申報16層以上住宅,城中城未在列管範圍。
 
另外,「城中城大樓」地上1至6樓及12樓原為商業使用,後歇業迄今,自2002年起,依內政部函釋規定,免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檢查簽證及申報,無認為高雄市政府有廢弛職務釀災之嫌。
 
「變更使用執照項目」部分,依據高雄市政府規定,商業區辦公室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城中城7至11樓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但完工時已具備隔間分戶,即使變更為住宅使用,也無涉及改建,難認高雄市工務局有廢弛職務釀災之嫌。
 
「1、2樓安全梯擅設柵門」部分,1、2樓安全梯擅設閘門,未涉及防火區畫變更,僅具門禁功能,符合內政部函釋,尚無以認為市府有何廢弛職務釀災之嫌。
 
「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部分,2019年、2020年高雄市府曾接獲檢舉,並派遣消防局前往查處,因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去年5月至大樓實施行政指導,大樓方也拒收行政指導單,去年火警發生前的12日,到場查處時也因管理員不在,無門禁卡而無法實施查處,可見消防局曾多次派員到場。
 
城中城大樓本應由管委會或各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但大樓未設管委會,且土地所有權人計有117人、建物所有權人更高達377人,甚有部分地主不具建物所有權,現有住戶又多非分區所有權人,產權紛雜,高雄市消防局難以促請該大樓所有權人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造成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檢查、舉發裁處困難。
 
檢方認為,高雄市消防局就因無管理權人導致查處困難,曾函請工務局協助,並多次派員查處,也曾請工務局輔導成立管委會運作,然未輔導成功,尚難認為高雄市消防局人員有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犯嫌。
 
至於大樓自救會總幹事李太明,被住戶指控收取管理費卻未善盡維護責任,檢方則認為,李太明非城中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也非消防法所稱的管理權人,縱使有向住戶酌收費用,費用主要也是受託處理打掃清潔、收受垃圾、更換電燈等日常生活事務,僅維持大樓基本運作,因此不課予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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