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屋產權是一張建物權狀,多張土地權狀,是否可以分開買賣?或是保留其中幾筆土地權狀,等未來都更或是危老重建時待價而沽?小心還沒等到建商來敲門,稅捐處每年來課重稅,繳稅繳到抓狂。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是設定負擔。」所以,當賣方希望「暗槓」幾筆土地不賣,總是逃不過地政事務所的把關,因而補正,無法辦理過戶。

也就是該筆未過戶的土地,若是「房屋的基地」或「法定空地」,地政事務所會要求買賣雙方併同移轉才能完成過戶手續,若不是就不會強制要求併同過戶,讓賣方有更多的想像空間。
鄭文在說,若土地是基地或是法定空地,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定要併同移轉,但若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考慮保留,因為可以申請免課地價稅。但若是「既成巷道」,可能就要深思,因為每年的地價稅可能會是未來沈重的負擔。
他說,曾有一個賣方案例是,希望保留等未來都更或是危老重建時,建商來敲門,待價而沽,但是一等10年過去,建商沒有來敲門,而是稅捐處每年來課稅,且稅率是一般稅率,不能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節稅,因而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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