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國稅局指出,民眾徐先生於去年6月申報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孫子,國稅局依據申報資料核發免稅證明,但孫子在受贈次月馬上將該土地出售給建商,實價登錄交易金額超過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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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徐先生在贈與孫子土地的同時,也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孫子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隨即將土地移轉給建商並收取價款。國稅局認定,徐先生實際上是透過贈與免稅的形式,讓孫子取得土地出售價款2000餘萬元,依經濟實質原則,將該款項視為贈與標的,並補徵贈與稅,同時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
國稅局提醒,若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納稅人應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贈與稅,否則除需補繳稅款外,還將被加徵15%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