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買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抵繳遺產稅,真的可行嗎?資深地政士說,有實際案例是,買方因名下資產很多,擔心若發生繼承的事實,可能要繳納上億元的遺產稅,經過「高人」指點,想說可以購買一些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辦理抵繳遺產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因區域、市場需求的不同,取得的價格可能只有土地公告現值的1至2成,例如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市場取得價格只要約150萬元,但某些特定區段,因容積移轉等因素,市場價格也可能超過土地公告現值。
鄭文在指出,但實務上並不是全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能全額抵繳遺產稅。依照「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第09900232770號函」,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於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後僅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仍可以該地之全數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鄭文在表示,這代表並非購入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能全數抵繳遺產稅。
另外,依照《遺產及贈與法稅》第30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上述的意思是,必須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案件才會核准。鄭文在也說,還有一點是,若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他提到,這些都是辦理遺產稅抵繳的相關規定,而想要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必須多層面評估,避免節稅不成,最終買了一些毫無意義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