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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贈手足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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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若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親人,在特定情況下可免徵贈與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根據規定,只有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像是子女、父母、孫子女時,才能免徵贈與稅;如果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就不能適用免稅規定,仍需依法申報並繳稅。
 
常有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任何贈與行為都不必繳納贈與稅,事實則不然。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台北國稅局解釋,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這項免稅優惠僅限贈與「直系血親」或「配偶」才可適用,若將土地贈與兄弟姊妹、堂表親等親屬,就不符規定,須照正常程序繳稅。
 
舉例來說,小張在2025年將一筆公告現值6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女兒,又將另一筆公告現值3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並主張總額900萬元皆屬免稅範圍。
 
經審核,國稅局認定贈與女兒部分屬直系血親,符合免稅規定,但贈與妹妹那筆因屬旁系血親,不得適用免稅,也就是說,小張僅能扣除6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額,贈與妹妹的300萬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仍有56萬元需課稅,按10%稅率計算,應繳贈與稅5.6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有計畫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家人,務必先確認受贈人身分是否符合免稅資格,避免誤解規定、錯失申報時限或遭補稅處分,申報時,別忘了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且需載明編定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情況以及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才能順利適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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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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