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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規定繁雜 國稅局提醒:留意期限

#政策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贈與稅規定繁雜,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3)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申報通知公文後,必須在十天內辦理申報,如果超過期限,將會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經函釋,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必須通知納稅義務人在接獲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否則將會有罰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申報通知公文後,必須在十天內辦理申報,圖為示意圖。 本報系資料庫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違反扣繳義務,即使已經繳稅完成,仍會被罰。 本報系資料庫

近期國稅局查到一件贈與稅案件,甲君無償移轉資金,幫兒子購買土地,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視同贈與,必須依法申報贈與稅,因此通知納稅義務人甲君在收到公文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由於當時通知文件是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以稅局立場而言,會視為送達在案。但甲君卻因為疏忽而沒有在期限內完成納稅義務,最後遭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一定要依法完成納稅義務,如收到稽徵機關的補報通知公文,千萬不要置之不理,而如果是代替納稅義務人簽收,也務必要確實轉交,以免超過期限,遭到稽徵機關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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