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歸仁區張小姐問:今年5月24日出售79年8月1日取得之土地及房屋,後經法院調解回復所有權,於今年11月23日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不動產經所有權人出售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向法院聲請該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調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並經地政機關以「和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回復登記於原所有權人名下,之後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應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日起算。
故本案持有不動產期間自79年8月1日起算已逾2年,免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