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黃姓男子在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豐原區成功路的家樂福時,因不滿對向的蔡姓男子轎車靠得太近,黃一氣之下,開窗將手伸出窗外比中指,隨後開車離開,但過程都被對向轎車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蔡提告公然侮辱,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後,判罰黃4000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40歲)在今年4月23日晚間7時許,開車沿豐原區成功路,由前寮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豐原區成功路「家樂福大賣場」停車場入口對面時,因黃不滿蔡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在對向車道過於接近,因而心生不滿,將左手伸出窗外,比中指,過程被蔡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蔡提告公然侮辱。

不過全案在警詢時,黃承認涉案,但檢方偵訊時,又翻供說,當時不是對著蔡比中指,不過檢方根據證人證詞,行車記錄器等證據,認定黃犯行明確,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的舉動屬謾罵三字經等穢語的肢體化語言,含有強烈侮辱他人之意思,此為公眾周知的事實。再者,黃是與蔡發生行車糾紛後,朝蔡方向比終止,更證黃有侮辱人之意,至屬明確,認定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4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