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被社區江姓主委指控,在去年9月間,陳在社區中庭指著他家,大罵三字經、五自經,涉嫌公然侮辱,陳雖承認有罵髒話,但否認是罵江,一審認為,當時江在家,根據現場證人證詞,認定陳不是在罵江,判陳無罪。
判決指出,陳男是台中市龍井區一處社區的住戶,江男是社區主委,過去二人曾因停車問題,相處不睦。

陳男被江男指控,涉嫌在去年9月7日晚間9時許,與友人在社區中庭喝酒、聚餐時,因不滿江提出告訴,近期將出庭,而指著江家飆罵三字經、五字經,江男以錄音方式蒐證後提告公然侮辱。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涉案,辯稱當天喝醉以後,江男沒有現場,不知道江男有無聽到他講話,沒有要對江男有公然侮辱的意思。
陳男律師也說,從江男提供的錄音譯文可知,陳男當時在現場說話、開玩笑、講髒話的對象是謝姓友人,不是江男,縱然言語有不當,但陳男始終沒有指名道姓,無法特定陳是在罵江。
一審審酌,陳男雖有說江男指控的不雅言語,不過沒有提到江男姓名,而且根據當時對話的前後文觀察,陳男是有指明是在辱罵謝男,其餘對向則沒有指明對象謾罵,因此無從得知陳男是對何人發表言論,難以認定有貶低江男的人格、名譽的情形,加上江男當時不在場,因此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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