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主計總處14日公布108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同時揭露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0.3萬元,財政部今年底將根據這個數字的六成、再四捨五入,公告每人基本生活費用,依照計算結果,109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比108年度多7,000元。
四口之家所得在72.8萬元以內不必繳稅。若所得較高,則「基本生活費差額」有機會多出2.8萬元,享減稅利益。
財政部公告每人基本生活費用,109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比108年度多7,000元。圖/聯合報系資料庫
每人基本生活費的訂定源自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納保法於105年12月三讀通過,財政部106年才開始公布每人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是16.6萬元、107年度是17.1萬元,108年度調升至17.5萬元,109年度預定調升至18.2萬元。今年度的基本生活費金額要等到年底財政部才會公告,明年報稅適用。
依據納保法的立法意旨,18.2萬元x申報戶中的人數,包括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計算出的金額是基本生活所需,屬於「不得課稅」範疇。
落實在申報書中,有一個「基本生活費差額」的扣除額度。只要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差額部分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再行減除。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照扣除額。
109年度的各項扣免額已經公告,和108年度相同,以一個四口之家來進行試算,林先生是四口單薪家庭,除本人、配偶外,扶養二名大學子女,林先生及配偶均未滿70歲。
基本生活費總額是72.8萬元,即18.2萬元×4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是65.2萬元,即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4)+標準扣除額24萬元(有配偶)+儲蓄投資扣除額1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5萬元(2.5萬元×2)+身心障礙扣除額0元+幼兒學前扣除額0元+長照扣除額0元。
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是72.8萬元,大於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的65.2萬元,差額7.6萬元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林先生這四口之家今年報稅時,基本生活費差額是4.8萬元,明年報稅時可提高至7.6萬元,等於多了2.8萬元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