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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繳稅捐 可自遺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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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在死亡當年度房屋稅或地價稅尚未繳納,這些稅款可依比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繼承人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常有納稅人誤解整筆房屋稅或地價稅都能扣除,但依規定,必須依被繼承人生存天數占課稅期間比率仔細計算。
 
生前未繳稅捐,可自遺產扣除。 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稅局提醒,就算父母非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在計算遺產稅時,仍可計入扣除額扣除,降低整體稅務負擔。 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繳而尚未繳納的各項稅捐,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主要考量遺產稅課稅基準點在於「死亡時」,而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期間各不相同,應依實際生存期間分攤計算。
 
以課稅期間為例,地價稅的課稅年度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若被繼承人於課稅期間中途過世,尚未繳納當期稅款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依其生存天數占整個課稅期間比率計算扣除金額。
 
簡單來說,稅法算得相當清楚,只能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應負擔的那部分稅捐,而非整期金額。
 
舉例來說,老張(化名)2023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多筆房地,繼承人於2024年4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查2023年度地價稅5萬元已繳清,不屬於應納未納稅捐,無法列報扣除。
 
然而,2024年期房屋稅1萬元的課稅期間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甲君僅於該期間內生存173天,因此應按比率計算可扣除金額為4,739元(10,000元×173天÷365天)。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常見繼承人誤以為可以將整張房屋稅或地價稅繳款書金額全數列報扣除,但這是不正確的,正確做法應依被繼承人生存天數比率計算,並檢附相關繳款書或稅單供查核,以免遭退件或補稅。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不確定該年度稅捐期間或應扣除金額計算方式,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相關函釋,確保申報正確、減輕稅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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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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