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掏空大同,最高法院2019年依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八年徒刑定讞,投資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林賠償大同損失19億餘元,高院更一審1日如數判賠,不過此案仍可上訴。
林蔚山2006年任大同董事長時,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公司慘賠,為避免通達遭多家債權銀行追償,指示子公司尚資公司主計長撥付3億餘元借給通達,後來通達無力清償,尚資公司將借款餘額1.89億提列呆帳損失,由於大同是持有尚資100%股權的母公司,因此遭受損失。
大同公司。圖/中時資料照片
林蔚山又私下安排另家子公司尚投公司以1元買下通達50.36%股份,並持續以借款、以債作股等方式,挹注通達共計20.71億元,造成尚投資金嚴重不足,大同公司多次增資、溢價發行新股時,將增資股款匯入尚投,共計支出20.5億餘元,導致大同承擔投資尚投的損失至少17億餘元。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為大同及子公司董事長,卻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核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尚資、尚投等公司挹注通達大量資金,導致大同遭受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