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 記者陳妍霖、吳姿賢/台北報導
近年遊覽車事故頻傳,交通部要求遊覽車駕駛必須符合勞基法工時等相關規定,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遊覽車租賃契約新規範,新規定包括出發時間地點、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應載明,而駕駛必須在「合法地點」讓乘客上下車,若在紅線、山區道路、危險路段等讓等候乘客上下車,都違法。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過去法規沒有強制規定遊覽車須在「合法地點」讓等候乘客上下車,常有遊覽車為了圖方便,在畫紅線處、甚至危險路段、山區道路讓乘客上下車,這次修正後,明確規定未在合法地點讓乘客上下車皆屬違法。
行政院今日公布遊覽車租賃契約新規範,駕駛必須在「合法地點」讓乘客上下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除了業者應載明並告知出發時間地點、行程路線、休息地點,若行程有變更,需經雙方同意,也不能違反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外,不得安排行駛禁行路段,若要行駛公告的特別注意路段也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