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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屋要求「2千帶看費」? 律師:若未告知可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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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綜合報導

無論是租屋或買屋,聯繫完屋主或仲介後,第一步就是看屋,但近日就發生多起民眾看屋,卻遭要求收取費用的事件;新北市消保官就直言,倘若有「事先告知」,就不易構成違法,但事後才說,業者無權向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可以拒付。

近日傳出數起「收取帶看費用」事件發生。(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國泰沐善的樣品屋活像豪宅。(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永慶房屋忠誠蘭雅店協理林思琪表示,現在許多大樓管委會會向房仲收取「帶看費用」或稱「清潔費」,其中費用約50~500元/次不等,此費用在多數有規模的房仲業者,像「永慶房屋」就採取公司自行吸收成本處理。

林思琪說,有些小型加盟店的房仲,就可能必須依靠業務自行吸收此項費用,公司也無法報帳。所以部分無法支撐的加盟店業務,就有可能會告知客戶需支付「帶看費用」,但向客戶收取2,000元的「帶看費用」倒是第一次聽到,遠超過一般業界所認知行情,這就有可能屬於小型房仲或者私人行為,所以建議欲購屋或租屋者,還是找尋經營已久,且有商譽的大公司,不僅會吸收帶看費用,還會遵循一切法律,讓客戶能夠安心看房。

曾連獲三次永慶天母區銷售冠軍的「地產美女林思琪」認為,看屋還是找「經營已久,且有商譽」的大型仲介公司較有保障。(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 攝影)

房市正妹林思琪今年以來平均每月賣出3間房,在房市不景氣中開創佳績。(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表示,有許多社區管委會認為,房仲或屋主帶看,會增加電梯、保全人事等社區營運成本,所以自訂「收取帶看費用」規則,此行為在法律上並不違法,但管委會一般都是向帶看者(房仲或屋主)收取, 多數房仲為順利媒合買賣雙方,都是採取自行吸收方式處理。

但倘若真有房仲或屋主向看屋者收取費用,就必須在帶看行為未發生前告知看屋者,根據民法第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倘若帶看者,未事先告知需收取看屋費用,等帶看過程已發生才告知,看屋者可主張「非常態法律事實」拒絕付款。

新北市法制局主任消費者保護官也表示,目前新北市尚未實際接獲此類案件,但倘若遇到房仲或屋主,未事先告知欲收取「帶看費用」,等帶看結束才告知,這樣消費者就可主張業者「未盡告知之義務」拒絕付款;此外,建議消費者可於「帶看過程」發生之前就先詢問是否收取「帶看費用」,倘若不願意就可提前拒絕看屋,避免後續糾紛。

就有民眾求助於臉書社團,被帶看人員要求收取2千元帶看費用。(擷取自臉書社團/新北市租屋網,房東盡量PO)

新北市租屋網,房東盡量PO

就有網友於下方回應,有可能是管委會收取費用,但不應是對看屋者收取。(擷取自臉書社團/新北市租屋網,房東盡量PO)

新北市租屋網,房東盡量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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