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力勉/台東報導
台東焚化廠案仲裁案定讞,台東縣政府賠償19億6千多萬後仍餘波盪漾,興建焚化爐的達和大豐環保公司,主張賠償金額未含營業稅,雖然1、2審都是台東縣政府勝訴,不過更1審則大逆轉,最高法院判決達和勝訴,台東縣政府強調全案已經再度上訴。
台東焚化廠案更1審大逆轉,最高法院判決達和勝訴。(截取自維基百科)
台東焚化廠在台東縣政府主張環境改變、垃圾量減少的情況下,要終止合約,在與達和大豐的仲裁訴訟後,確定台東縣政府應賠償建設費17億8714萬875元、可預期合理利潤1億7950萬3684元,總計19億6664萬4559元,土地與廠房則歸台東縣政府所有,台東縣政府也分2次給付,目前已償還完畢。
不過達和公司主張賠償金額並未含5%的營業稅,因此再度向法院提起訴訟,達和在訴訟中主張,在仲裁的補充判斷時已經有主張,賠償金額未含營業稅,因此要求縣府應額外支付。
1、2審的台東地方法院及花蓮高分院都判決台東縣政府勝訴,但達和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大逆轉,法官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該要額外支付9833萬的營業稅。
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表示,更1審的法官與前2次判決的法官見解不同,縣府只能尊重,但稅額逼近億元,縣府收到判決書後已經上訴,針對稅金支出將據以力爭,並委託律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