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針對員工特休假,不少企業詢問若當年度未休完,能否遞延到下一年休?勞動部勞動條件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立法時曾討論此議題,立委們認為,每年都有新增加的特休假,一再遞延特休假,將會出現「看得到吃不到」情況,因此立法旨意就是反對遞延;他強調,勞工特休假每年要結算,若未休完要折算成工資。

黃維琛指出,過去勞工特休假排休由勞資協商,但根據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由勞工排定,即勞工有優先排休權;若勞工集中在某一時間休特休假,因而影響企業營運,雇主可與勞工協商調整。
新版勞基法也明訂,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假日數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