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聖藜/綜合報導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大孝大樓是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追徵7.8億餘元,國民黨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國民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撤銷黨產會處分,判國民黨勝訴。可上訴。
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立案調查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及其所坐落台北市南海段1小段84地號土地,經聽證會後,2019年5月14日認定國民黨借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名義標購取得房、地,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由於大孝大樓已滅失,黨產會處分追徵國民黨7億8275萬8715元,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由北高行駁回,國民黨提上訴。
最高行認為,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應遵守法治國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黨產條例除定義條款外,也應透過舉證責任轉換立法例,使政黨或附隨組織舉證其取得財產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才能保有財產。
最高行認為,黨產會於推定大孝大樓是不當黨產時,經公開聽證程序,參酌相關舉證,決定如何依黨產條例規定而為回復匡正措施,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主動向黨產會申報財產,申報義務人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則財產可推定為不當黨產。
本件大孝大樓房地在黨產條例2016年8月10日公布前,已由國民黨讓售給光華投資公司,雖性質顯非政黨通常財產,但仍須國民黨有違背申報義務、或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才能推定為不當黨產。。
最高行認為,本件房地是否違背申報義務,國民黨借用民眾服務總社名義出資以4億3400萬元標得大孝大樓房地價額是否屬顯不相當,未經原審依職權查明釐清。
此外,最高行還認為,一審以大孝大樓是國民黨憑藉當時為中央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執政黨的優勢地位,違反當時的國宅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等法令直接認定是不當黨產,廢棄、發回判決要求北高行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