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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發土地挖墳燒骨 老總判1年2月徒刑

#地方 #墳墓 #土地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綜合報導

一志投資公司為開發仍有墳塚的土地,「公告」要求子孫遷葬後,逕行雇工挖墓,並用瓦斯噴槍「火化」遺骸送至靈骨塔,民眾要祭祖時才發現祖先墳墓不見。台北地院原依共同發掘墳墓,判總經理方鈾鈞1年6月,緩刑5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他1年2月徒刑,且撤銷緩刑。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多筆土地上原有墳墓存在,一志投資公司為使開發順利,2010年起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代子孫辦理遷葬,不過並未完全遷完。方鈾鈞當時與前妻僱用造墓工,在2013年8月1日、2日兩天連續開挖墓穴,並將挖出來的人骨用瓦斯噴槍「火化」、放入骨灰罈中,再送往新北市青潭寶塔安厝。

一志投資公司總經理方鈾鈞為開發土地,擅挖29處墳墓、火化遺骨,高等法院更一審依發掘墳墓罪判他1年2月徒刑。(記者王宏舜/攝影)

一志投資公司總經理方鈾鈞為開發土地,擅挖29處墳墓、火化遺骨,高等法院更一審依發掘墳墓罪判他1年2月徒刑。 記者王宏舜/攝影

高院更一審認為,當時姚姓工人連挖29座墳墓,但否認破壞另外7座墓地,因沒有證據認定墓地內也有遺骨、遺灰,不能排除這是「壽墳」或「空墳」,這部分應該判無罪。

方鈾鈞雖然與部分墳墓的後代子孫和解,但仍有人不滿,且他不坦承犯行,高院更一審認為緩刑不當。

高院認為,慎終追遠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風俗和美德,親人的墓地或遺骸對後世相當重要,但方鈾鈞卻為了開發利用土地,輕率發掘29座墳墓,侵害社會普遍重視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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