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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死後賠償 有勝訴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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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新北三峽三死車禍肇事者余姓老翁傷重不治,外界關心余的家屬若拋棄繼承,被害人及其家屬恐求償無門;律師指出,縱使余的家屬全數拋棄繼承,被害人仍可起訴並請法院就余的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完成民事求償程序。
 
實務上,原告在檢方起訴前、法院審理中死亡,被害人向其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不少,桃園許姓老翁性侵3歲女童,卻於審理中死亡,因許的兒子忘記拋棄繼承,法院判他應給付對方40萬元;另有房客在租屋處輕生,房東主張房價減損向其死者父母提告,法院判賠200多萬元。
 
 

 

新北三峽三死車禍肇事者余姓老翁傷重不治,在板橋亞東醫院司法相驗,他的妻、兒由警方帶領進入殮房。記者王長鼎/攝影
新北三峽三死車禍肇事者余姓老翁昨傷重不治,下午在板橋亞東醫院司法相驗,他的妻、兒由警方帶領進入殮房。記者王長鼎/攝影

 

 
另外,陸軍第十軍團五支部大雅營區前年發生2名士官死亡案,因其中一人攜一氧化碳鋼瓶輕生,卻釀同袍誤吸,法院以前者侵害後者生命權,判家屬應給付對方家屬627萬元。
 
一名民事庭法官指出,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於繼承所得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例如兒子繼承父親一百萬元遺產,但父親有500萬元債務,兒子僅需就繼承的100萬元償還,目的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無限上綱窘境。
 
有司法官建議,余翁釀三死重大車禍,若家屬能出面繼承,於遺產範圍內賠償被害家屬,是最快速、簡單,也是對被害人、社會負責的方式。
 
律師陳彥价說,若余的家屬都拋棄繼承,而余翁名下仍有財產,被害家屬可以就民事起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同時一併請法院就余的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
 
陳彥价說,法院會函請當地律師公會,詢問律師出面擔任遺產管理人,擔任律師在訴訟上作為被告,由民事庭判斷就該筆遺產判賠多少給被害家屬,因此余翁財產已被假扣押,對程序保障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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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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