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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定義 3點待釐清

#有價證券 #市場 #多空

工商時報 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有價證券及如何定義,引起市場討論,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莊永丞點出,其觀察點可分為三部分,第一,TDR是否為外國投資性質有價證券,其次是國會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標準,以及發行人如何界定。

莊永丞表示,民國76年財政部函釋提到,外國人來台募集發行買賣的投資契約是我國的有價證券,股票、公司債也都是投資契約,重點是投資內涵是甚麼,必須符合證交法第一條就是要保障投資人,被吸金前要有充分資訊。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莊永丞。圖/中時電子報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莊永丞。圖/中時電子報

針對有價證券須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規定,莊永丞表示,核定性質的位階屬行政命令,可以從同為行政命令的施行細則第11條中,解釋何謂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其中有列舉到台灣存託憑證(TDR),縱然沒有依證交法第6條核定,是否可因此容許認定為國內具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

另外,莊永丞說,目前法院是唯一有權利解釋法律之機關,若主管機關已核定其為有價證券,就法院角度而言,不一定能夠得到認同,因此,把主管機關是否核定TDR為有價證券視為單一的標準依據,在實務上還要進一步考慮。

從發行類型區分,TDR可為三種,第二上市公司直接發行TDR吸金、或是在外國增資發行新股,拿已經掛牌的股票作為存託憑證的「參與型」,以及大股東直接來台發行TDR的「非參與型」。

莊永丞表示,TDR發行人是誰也尚未有定論,吸金行為是在台灣完成,發行人被視為是存託機構,要負起絕對責任,而美國法律雖認定存託機構及第二上市股東是共同發行人,但對存託機構給與證交法的豁免資格,台灣證交法則沒有相關規定,未來存託機構是否要向主管提出說明,豁免發行人概念,仍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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